
2026年6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光宇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袁光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在案的袁光宇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22年,袁光宇利用担任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总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和总裁、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和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亿余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光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配资证券开户,被告人袁光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袁光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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